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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聚餐一人醉亡,法院判了,这些责任你得知道

时间:2026/06/25 15:50:23  点击:    作者:  来源:


案情回顾


去年夏天的一个中午,大樊邀请好友老余、老严、老黄、老王四人,在市区一家大酒店包厢内聚餐。席间,五人开怀畅饮,喝了不少自酿的高度白酒。


酒足饭饱后,老余已是酩酊大醉,瘫倒在包厢地上,意识模糊,怎么也叫不醒。大樊和老严便在酒店开了一间房,老严和老黄将不省人事的老余和老王背入房间,随后大樊、老严与老黄便先行离开。酒店工作人员察觉老余状态异常,心生担忧,数次提醒大樊和老严:“要不要打120?”然而大樊和老严均表示“没事”“不用管”。酒店工作人员虽有提醒,却始终未独立拨打急救电话。傍晚,老王的家属前来寻人,发现老余面色发紫、口吐黑色呕吐物,急忙呼救。救护人员赶到时,老余已无生命体征。经司法鉴定,老余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329.74mg/100mL,系醉酒后胃内容物反流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


老余的家属遂将大樊、老严、老黄、老王及涉事酒店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经过


本案经昌江法院一审及景德镇中院二审,认定案涉损害后果系多方过错叠加所致。


首先,醉酒者自身的责任。死者老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酒量及过量饮酒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具有充分认知,却放任自己陷入高度醉酒状态,系导致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应自负主要责任。


其次,同饮者的责任。大樊作为酒局组织者,对同饮者负有更高程度的安全注意义务;老严作为主要安置者,全程参与转移、安顿老余,且在与酒店工作人员多次沟通中知悉老余所处危险状态,却均未采取有效救助措施。二人过错程度较大。老黄、老王作为共同饮酒人,亦未尽到提醒、照顾等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酒店的责任。案涉酒店系从事住宿和餐饮的个体工商户,作为经营者,其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酒店存在两处明显过错:其一,为已丧失意识的老余办理入住时,未核实其本人身份证件,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客观上阻断其与外界联系,增加了安全风险;其二,在持续数小时的危险期间,工作人员虽多次向同饮者作出风险提示,但在同饮者作出明显不当判断且老余状态持续恶化的情况下,未及时、独立地采取拨打120等有效急救措施,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中关于防止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合理作为要求,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及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法院酌情确定:老余自负70%的责任;大樊承担12%的赔偿责任;老严承担8%的赔偿责任;老黄承担3%的赔偿责任;老王承担2%的赔偿责任;酒店承担5%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步入夏日,亲友聚餐饮酒增多。本案为广大市民和经营者敲响警钟:


一、饮酒务必量力而行。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过度饮酒可能引发猝死、窒息等致命风险,务必心中有度、对自己负责。


二、同饮者负有照顾义务。共同饮酒行为使同饮者之间产生相互提醒、照顾、护送的安全注意义务。切勿强行劝酒,发现同伴醉酒应及时送医或通知家属,简单安置后一走了之,极可能担责。


三、酒店须尽安全保障义务。酒店、饭店等经营场所,对消费者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当发现醉酒等无自理能力者处于异常危险状态时,绝不能因同伴的几句“没事”便置身事外,而应联系家属,必要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报警处理。经营者的专业判断和及时作为,往往就是守护生命的最后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