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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犯身体权的典型案例

时间:2023/11/06 11:07:28  点击:    作者:  来源: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川0180民初584

原告:付照京,女,19996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梅,四川格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召明,四川格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阳市融媒体中心,住所地简阳市简城街道新民街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恒,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绍萍,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照京与被告简阳市融媒体中心(以下简称融媒体中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照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梅、宋召明,被告融媒体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绍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付照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融媒体中心赔偿171967.01元;2.诉讼费由融媒体中心承担。事实和理由:付照京于202237日经融媒体中心同意到其采访报道部门实习,实习期间由融媒体中心负责安排付照京的各项工作。2022516日,部门负责人要求付照京跟随鄢伟外出拍摄,付照京跟随鄢伟在拍摄完简阳中学三角梅景象后,又被安排跟随鄢伟去鳌山进行拍摄。鳌山拍摄任务结束时,融媒体中心给鄢伟打电话通知要求付照京与鄢伟到香山和苑小区去搭乘另外的采访车辆,前往其他地方拍摄采访。为到达融媒体中心的指定地点,鄢伟要求付照京搭乘其驾驶的(车牌号为川A2××**)摩托车前往。在鄢伟驾驶摩托车到达指定地点后,付照京在下车时因鄢伟驾驶的摩托车突然晃动导致其从摩托车上摔倒。后付照京经简阳市中医院、简阳市人民医院和成都市双流区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侧膝关节前十字韧带损伤,于2022531日住院手术治疗。2022816日经四川唯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营养期均为90日。付照京认为,融媒体中心作为付照京的实习单位,对付照京负有日常管理、保护的责任,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融媒体中心在安排付照京外出工作时未安排付照京搭乘安全的交通工具,导致了其受伤,融媒体中心应当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摩托车驾驶员鄢伟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其系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造成了付照京受伤。融媒体中心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与付照京协商。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融媒体中心辩称,1.融媒体中心非赔偿责任主体。付照京系至融媒体中心进行社会实践的在校大学生,双方不构成用工关系或帮工关系;融媒体中心为其提供的新闻采访、报道等实习本身不具有危险性;同时融媒体中心具有正常的用车管理,付照京搭乘鄢伟车辆非融媒体中心安排,也非鄢伟的工作职责,二人搭乘系双方的个人行为,付照京也未举证证明其韧带损伤与从鄢伟车上下车摔倒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划分责任,融媒体中心和鄢伟对付照京下车时的摔倒均无过错,付照京下车时,车辆已停稳,其作为成年人,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受伤,应由其自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付照京诉请的赔偿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标准过高。付照京系在校大学生,未参加工作,不存在误工损失;无证据证明其出院后护理依赖程度为全部护理,残疾辅助器具费无医嘱,缺乏必要性,交通费缺乏关联性。请求驳回付照京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实习申请书、实习素材、微信聊天记录、门诊病例、检查报告、病情证明书、病历、医疗费发票、鄢伟驾驶证及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支架器具、拐杖等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其发票、录音、视频、鄢伟的证人证言及本院组织双方至现场时所拍摄的照片打印件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事实的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37日,付照京至融媒体中心采访报道部实习,期限3个月。鄢伟系该部门负责人。2022516日下午,付照京随部门同事拍摄完简阳中学三角梅景象后,搭乘鄢伟驾驶的川A2××**普通二轮摩托车至鳌山公园状元台拍摄。结束后,鄢伟又搭乘付照京至香山和苑小区外,拟在该处换乘融媒体中心的采访车辆前往其他拍摄地。付照京系跨坐于摩托车上,其从摩托车上下车时,鄢伟手扶车龙头、右脚落地支持车辆、车身略向右侧倾斜,付照京从车辆左侧以左脚落地,抬右脚拟下车过程中,摔倒在地受伤。

事发2小时后,付照京至简阳市中医医院门诊检查,病历记录左膝关节扭伤,处理意见为完善相关检查进一步明确诊治。次日,付照京至简阳市人民医院门诊,并于19日完成左膝关节(平扫)磁共振检查,临床诊断为左胫骨平台外侧缘少许骨髓水肿,前叉韧带撕裂、后交叉韧带、外侧副韧带肿胀,关节囊积液,周围软组织稍肿胀。同年524日,简阳市人民医院建议其手术。531日,付照京入成都市双流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左侧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损伤;2.左侧膝关节积液。62日,付照京行1.关节镜下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重建术;2.关节镜下左膝关节清理术;3.取自体左侧半腱肌腱移植术。68日,付照京出院,共计住院8天。出院诊断:1.左侧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损伤;2.左侧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3.左侧膝关节积液。医嘱:1.休息三月。根据患者自身情况,予以加强营养和增强抵抗力。2.医生指导下患肢功能锻炼((防止压疮、肌肉萎缩、关节僵硬、骨折移位及交叉韧带过度锻炼引起再次。3.门诊复查2/次,如有不适立即来院复诊。4.如内固定失效、韧带损伤加重等,可来院再次手术。5.我院门诊手术切口换药,2周后视愈合情况拆线。付照京产生住院费30,735.06元,住院前后门诊、复诊及康复训练共花费医疗费3,724.56元。并因购买膝关节固定支具支出76.22元、178元及拐杖189元。

2022829日,四川唯正司法鉴定所作出川唯正司鉴所[2022]临鉴字第1043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付照京外伤致左膝前交叉韧带、内外侧半月板、内侧副韧带撕裂行手术治疗后后遗左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为十级伤残。2.误工期为至定残前一日,护理期、营养期均为90日(均从受伤当日算起)。付照京支付鉴定费1,800元。

另查明,事发时,付照京为在校新闻学专业学生,由其自行联络融媒体中心实习。鄢伟具有C1D类驾驶资格,其车辆类型为普通二轮摩托车,有有效的检验合格标志。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付照京与融媒体中心虽未建立劳动关系,但融媒体中心作为实习单位,对付照京仍具有组织管理及提供安全劳动条件的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为:1.付照京因摔伤遭受的损失;2.各方的过错及责任。

关于付照京摔倒遭受的损失,经本院审查,确认如下:

1.医疗费:门诊费3,724.56元、住院费30,735.06元,合计34,459.62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30/×8=240元;

3.营养费:根据付照京伤情,参考鉴定意见,酌定为2,250元;

4.护理费:付照京主张院内7天护理费为1,540元,虽有发票证实,但超过本地护理费用标准,对其超过的非合理部分不予支持,本院根据其伤情及治疗情况,对住院期酌定按150/天计算8天为1,200元;院外按部分护理60/天计算82天为4,920元,合计6,120元;

5.误工费:付照京受伤时虽尚是学生,但其具有劳动能力,应当支持误工费用,付照京的就读专业及实习单位性质不能代表其从事工作的行业性质,因其无固定收入,故本院参照已公布的四川省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其误工费至定残前一日为46,329/÷365×104=13,200元;

6.残疾赔偿金:十级为43,233/×20×0.1=86,466元;

7.残疾辅助器具费:参考医嘱,对其购买的膝关节固定支具、拐杖等443.22元予以支持,对其购买的电疗仪、冰袋、疤痕贴、保暖护膝、康复脚踏车、沙袋类体育用品等非残疾辅助器具及非普适性器具,不予支持;

8.交通费:根据其治疗情况,对其交通费,酌定为600元;

9.鉴定费:1800元。上述1-9项合计为145,578.84元。

关于各方过错及责任。本案中,付照京系从其搭乘的二轮摩托车上下车时摔倒而致膝关节受伤。其主张下车过程中因车辆晃动,且鄢伟停车方式导致其选择从左侧下车而摔倒,融媒体中心未安排其搭乘安全的交通工具,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受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付照京作为实习生,接受部门负责人鄢伟的安排搭乘其摩托车前往工作地点,而未采取乘坐单位采访车或打车的方式出行非付照京过错。鄢伟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付照京虽未经融媒体中心授意,但系为前往工作地完成工作事务,仍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付照京的受伤系下车时摔倒所致,双方对摔倒原因即由谁致使车辆晃动各执一词,但通过融媒体中心提交的视频,可以看出车辆停车后,在付照京下车的过程中,车辆突然往左侧倾斜。根据双方的陈述及视频所呈现的状况来看,该晃动系因付照京摔倒时致使车辆产生左倾可能性更大。付照京主张鄢伟停车位置及其停车方式致使其无法从右侧下车,从而选择从左侧相对更高的方向下车,其摔倒风险进一步增加,并无客观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付照京作为成年人,摩托车亦是合法交通工具,对如何安全下车其自身具有注意义务。故对其摔倒,其本人具有过错。但考虑摩托车并非用人单位用于工作出行的常见交通工具,同时付照京尚为在校学生,囿于乘坐摩托车经验,以及摩托车自身的高度致使其下车时发生摔倒的可能性增加。鄢伟作为融媒体中心采访报道部负责人,在安排部门人员出行的交通工具时,未尽谨慎义务,也具有一定过错,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及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之规定,综合全案,本院酌定对付照京的损失,由其自行负担50%责任,融媒体中心负50%责任,并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500元,融媒体中心共应当向付照京支付的赔偿款为145,578.8450%+1,500=74,289.42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简阳市融媒体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付照京人身损害赔偿款74,289.42元;

二、驳回付照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6元,由付照京负担308元,简阳市融媒体中心负担3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熊德琴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颖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