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麻继钢,曾用名麻国庆、麻继刚,男,汉族,1966年10月2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初中肄业,务工人员,住南京市玄武区×××××号×××室。1983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7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麻继钢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一案,于2020年10月14日以(2020)苏01刑初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麻继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麻继钢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1年1月14日以(2020)苏刑终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1992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麻继钢进入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140号原南京医学院(现南京医科大学)校园内,见该校女学生林某(被害人,殁年22岁)独自在南楼×××教室自习,即上前搭讪,遭林某拒绝。麻继钢遂持铁棍将林某暴力胁迫至南楼天井南侧东面门厅外口处,强行与林某发生性关系,其间因遭林某反抗,麻继钢持铁棍多次击打林某头部。后麻继钢担心罪行败露,将林某拖至该天井北侧教学楼窗户下方一窨井处,头朝下投入窨井后盖上井盖,又将林某的书包、书本、衣物等随身物品投入旁边另一窨井内,致林某颅脑损伤合并溺水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麻继钢因形迹可疑被巡逻的校卫队队员盘查,搪塞应对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提取的书包、书本、衣物等物品,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麻继钢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季某、张某、刁某、郭某、孔某、俞某、钦某、孙某、毛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实从被害人林某阴道擦拭物上检见精子且其DNA与麻继钢血样的DNA在15个常染色体基因座基因型相同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麻继钢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继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麻继钢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还构成强奸罪。麻继钢深夜在大学校园强奸女大学生,为制服被害人反抗,持铁棍打击被害人头部,后担心罪行败露,又将被害人投入窨井,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刑终198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麻继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琳
审判员 田 娟
审判员 邓俊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顾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