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加强和改进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以下简称“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全面优化学术生态,提高项目研究质量,推进我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研究导向,坚持鲜明的人才培养导向、潜心治学导向、服务党和人民导向,坚持与时代同步伐、以人民为中心、以精品奉献人民、用明德引领风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坚持体现继承性民族性、原创性时代性、系统性专业性,坚持弘扬科学精神观、创新质量观、服务贡献观,以学术质量和社会效益作为学术评价的重要标准,鼓励加强学科前沿问题研究,鼓励积极关注现实性、应用性问题研究,注重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为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发展服务,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思想理论支撑。
第三条 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制订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中长期规划和课题指南,制订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结项等工作。各高校负责制订本校项目管理细则,组织项目推荐、中期检查、成果鉴定及结项推荐,提供项目研究资助经费,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负责制定基地项目招标选题,制定项目管理细则,组织基地项目招投标、中期检查、成果鉴定及结项推荐,提供项目研究资助经费,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四条 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是指江西省教育厅面向(全省)高校设立的各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总称,主要包括:
1.基地项目。指为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围绕基地学术发展方向进行研究的重点项目。选题由重点研究基地根据基地中长期规划确定,并经基地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江西省教育厅统一发布,由基地组织公开招标评审后报省教育厅审核下达。
2.一般项目。①规划项目:面向全省高校较高水平研究人员设立的项目。②青年项目:为鼓励和培养青年研究人员设立的项目。③专项任务项目:面向专门领域研究人员设立的项目,专项任务项目以学校为单位区别其它项目单列申报。④委托项目:指根据工作需要,由省教育厅委托对少数重要研究课题进行单独立项、委托研究。一般项目选题由申请人根据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课题指南和个人前期研究积累自行设计。鼓励申请人从实际应用部门征得选题并获得经费资助。
第三章 项目推荐
第五条 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每年申报1次,由省教育厅统一部署,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发布各类项目的申报通知或招标公告,集中受理申报材料。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实行限额推荐,一般项目限额指标由省教育厅综合各高校年度社科统计、申报情况、立项情况及以往项目结项情况、资助经费落实情况等因素核定;基地项目限额指标由省教育厅根据各基地以往项目结项情况、资助经费落实情况等因素核定。基地项目申报设课题指南,申报时按指南要求进行设计,不得改变项目名称。有关项目申报工作的事项,由省教育厅在申报通知中具体规定。
第六条 推荐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课题,鼓励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
2.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成果形式有利于推广使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推荐的项目,鼓励各高校发挥群体优势联合攻关,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3.切实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确保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推荐项目的内容应真实,无知识产权纠纷。
4.申请人(以下统称“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5.项目管理单位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推荐项目时须提供经费资助书面承诺。项目申请经费额度实事求是,预算合理。
6.不得通过变换项目管理单位,以项目负责人的名义,推荐内容基本相同或相近的申报材料。
7.避免一题多报、交叉申请和重复立项,确保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课题研究。凡在内容上与过往研究项目有较大关联的,须在《项目评审书》中详细说明所申请项目与已承担项目的联系和区别,否则视为重复申请;
8.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论文、专著、咨询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等。
第七条 项目研究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江西省内高校在编在岗教学、科研人员(不含离退休返聘人员),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学术道德,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课题组成员能够履行项目研究职责,结项时能够提供标注项目来源的署名成果。
2.实行课题组申报制,项目研究人员应组成课题组,项目负责人仅限1人,课题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控制在7人以内。由项目负责人担任课题组长。
3.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个项目,参与项目最多1项,如有在研的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推荐申请新项目(委托项目除外)。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从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推荐申请新项目。课题组成员同一年度最多参与2项,如有在研项目的课题组成员最多参与1项。
4.基地项目、规划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青年基金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专项任务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身份由省教育厅在申报通知中规定。
5.应用性研究项目,提倡并鼓励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项目组。鼓励根据实际需要吸纳境外专家学者加入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课题组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并积极吸收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参与科研工作。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具体承办一般项目推荐工作,重点基地具体承办基地项目推荐工作。不受理个人自荐或其他形式的推荐。项目推荐遵循以下程序:
1.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报《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评审书》),课题组成员均应在《申请评审书》上签字,不得代签。一般项目《申请评审书》送项目负责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基地项目《申请评审书》送重点研究基地审核。
2.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重点基地根据省教育厅推荐通知确定的限额要求,按照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组织校内推荐工作,并对拟推荐的项目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重点基地应在推荐的《申请评审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将《申请评审书》、加盖公章的《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一览表》、公示材料(一式一份)纸质版及电子版一并报送省教育厅指定地址。有合作单位的,应在《申请评审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省教育厅依据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之规定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按照项目分类评审原则,交由项目所属学科领域专家进行分组评审,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予评审。
第十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聘请同行专家,一般项目采取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两轮评审方式进行,基地项目直接进入会议评审。
第十一条 网络评审采取匿名评审方式进行。
1.实行同行评审制度。省教育厅根据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涵盖的学科专业领域,面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等相关领域,更新完善专家库。一般项目按申报学科交学科组评审,交叉学科项目交由主学科专家组评审,网络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熟悉被评项目所在学科专业领域。
2.实行评审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应分别来自不同单位(不含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且不得是被评项目的课题组成员,或与高校社科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或组织有近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专家。
3.建立专家信誉制度。评审专家必须廉洁自律,评审期间不与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私下接触,不接受项目负责人及成员任何宴请或礼物,不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主动报告回避情况。省教育厅建立专家信誉度档案,对发生违法违纪违规现象的专家零容忍,直接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再使用。
第十二条 会议评审按照推荐项目的类别、学科组别、高校类型以及综合网络评审评分等情况,筛选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组在经过充分评议后,进行无记名差额投票,获2/3以上多数票方能获得立项资格。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特殊目标的课题,由省教育厅另行规定评审立项程序。评审专家所申请的项目,不在会上评审,会后进行通讯评审。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立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并向项目负责人下达《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通知书下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对违反第六、七条规定的立项项目,一经查实将予撤项,被撤项的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3年内禁止申报本项目,并相应扣减所在高校下一年度推荐指标。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一般项目由立项项目推荐高校配套资助经费,资助金额由省教育厅在广泛征求各高校意见基础上确定。基地项目由发布招标课题的重点研究基地所在单位安排资助经费。各单位要保障项目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为课题组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分别由立项项目推荐高校、发布招标课题的重点研究基地,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由教育厅和项目管理单位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立项项目推荐高校、重点研究基地作为项目管理单位,分别负责立项项目过程管理。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实行项目合同制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管理。
1.基地项目、一般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申请人填报的《申请评审书》即为双方的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
2.项目负责人依照合同规定,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推动课题组成员间的协作研究。
第十八条 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1—3年,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一般应在2年内完成,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2年,但须经依托项目管理单位同意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备案。委托项目、专项项目原则上不予延期。为保证研究质量,项目自批准至结项,不得少于1年。
第十九条 为保证研究质量,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须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应在立项通知书下达后1年内进行,中期检查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中期检查时由项目负责人填报《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或《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以下简称《中期检查报告书》),项目管理单位根据检查情况签署意见,项目结项时报省教育厅。项目管理单位应及时对中期检查不通过的项目,作出提醒督促、停止后续拨款、向省教育厅申请撤项等处理。1年完成结项的可不进行中期检查。
中期检查内容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成果学术水平如何、成果是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遵守学术道德,项目经费是否用于科研工作、经费开支是否合理,项目研究过程中是否出现其他新问题、有无其它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立项设计和内容。确有特殊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经项目管理单位批准并报省教育厅批复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变更申请应在结项前提前6个月以上申请,否则不予同意。
1.申请人因故对研究内容作重要调整、变更或中止研究;
2.因不可抗因素导致的项目负责人变更;
3.变更或增减课题组成员;
4.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延期(不超过1年);
7.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应严格遵守下列各项保密规定:
1.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项目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课题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3.项目研究活动中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
4.涉及保密内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保管,使用去向要登记备案;报送有关部门要通过机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上网,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送。
第七章 成果鉴定
第二十二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估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完成后须履行成果鉴定程序,通过鉴定后予以结项。成果鉴定工作由省教育厅统筹安排,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分别组织实施。除学术成果本身外,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结合项目研究进行的课程建设、教材编写、学术报告、咨询服务及其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一并纳入验收范围综合考虑。
1.基地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所在单位科研(社科)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单位具体承办,采用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方式。
2.一般项目(不含委托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成果鉴定可以采取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方式。省教育厅根据情况参与鉴定或对鉴定情况进行抽查。
3.委托项目由省教育厅组织鉴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项目管理单位提出成果鉴定申请,提出鉴定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般项目
1.最终成果形式由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最终成果须与预期成果相符,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2.正式出版或发表的项目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注项目来源(含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如“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XX项目”字样。
3.成果形式为论文的,规划项目发表与项目研究主题直接相关的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须在中文核心以上刊物发表不少于1篇(或项目负责人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普通刊物发表与研究主题直接相关的论文3篇);青年项目、专项项目发表与项目研究主题直接相关的论文不少于2篇。原则上须有由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或者独立作者发表的论文,稿件录用通知不纳入鉴定范围。成果形式为著作的,著作名称应与课题研究主题保持基本一致,未正式出版的著作须提供与出版社签订的正式出版合同。成果形式为研究咨询报告的,应有实际应用的党政机关或大型企事业单位采纳证明,且须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
(二)基地项目
基地项目成果形式须与招标指南发布的要求保持一致,且成果名称须与招标指南直接相关。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提出鉴定申请须提供下列材料(符合免予鉴定条件者直接报送结项,报送材料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执行):
1.项目《终结报告书》一式5份(含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或PDF格式);
2.项目成果5套(含原件1套,未出版的书稿报送装订好的打印稿);
3.项目《申请评审书》《立项通知书》一式5份(复印件)。如研究计划有变更,应在《终结报告书》中说明,并将经省教育厅核准的《变更申请表》附于其后装订。
第二十五条 免予鉴定范围
(一)基地项目一般不得申请免予鉴定,但以下情况除外:提出的主要政策建议经省部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明确批示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采纳、推广,取得明显成效。
(二)一般项目完成《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名称和项目名称相符,且唯一标注项目来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免予鉴定:
1.提出的主要政策建议经省部级(含)以上党政领导肯定批示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采纳、推广,取得明显成效;
2.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获厅局级以上党政机关肯定批示或采纳引用并取得明显效果的(除提供采纳证明外,还需提供能反映采纳并取得实际效果的文件资料);
3.与研究项目相关的成果获省部级人文社科类评奖三等奖以上或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
4.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其质量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5.专著已公开出版;
6.论文类成果发表2篇以上,规划项目在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类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中文核心刊物发表2篇以上。青年项目、专项任务项目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中文核心以上刊物发表1篇以上。
符合免予鉴定条件者,在项目《终结报告书》中注明免予鉴定的理由,并附项目成果和有关证明材料,经项目管理单位初审后报省教育厅办理结项手续。申请免予鉴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者,退回申请人重新申请鉴定结项。
第二十六条 鉴定专家组由项目管理单位从本单位建立的“人文社会科学专家库”遴选3-5人组成。鉴定专家应具备资格条件、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如下:
1.资格条件。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学术品格和客观公正的职业声望;具有所属学科或相关研究领域的高级职称和较高学术水平;不是被鉴定项目的项目组成员;项目依托学校鉴定专家不超过三分之一。根据项目的具体研究内容,可聘请相关工作部门和实际应用部门的专家参与鉴定。
2.享有权利。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独立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和干涉;要求鉴定组织部门提供需鉴定的成果及有关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对被鉴定成果的内容提出质疑并要求其做出解释;会议鉴定时,可要求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坚持在鉴定结论中记录自己的评价意见;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因素,必要时可以向鉴定组织部门提出中止鉴定工作的请求;获得鉴定工作的合理报酬。
3.承担义务。遵守客观公正原则,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做出全面、科学、客观评价,并对自己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遵守保护知识产权原则,不抄袭被鉴定的成果或将成果泄露给他人,鉴定结束时交还所有鉴定材料;遵守回避原则,鉴定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与鉴定申请者(含项目组成员)私下接触;遵守保密原则,不向任何人泄漏有关鉴定情况和鉴定意见等。
第二十七条 鉴定等级
1.优秀:出色地完成了项目《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专家鉴定组4/5定性评价为“优秀”,且平均分在90分以上。
2.合格:较好地完成了项目《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明显创新,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专家鉴定组4/5定性评价在“合格”以上,且平均分在65分以上。
3.不合格:没有完成项目《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缺乏创新性,学术价值、应用价值较低或社会影响不明显。专家鉴定组2/5定性评价为“不合格”,或平均分在65分以下,具备两者之一者,被鉴定成果均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成果鉴定方式分为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由项目管理单位自行决定。严禁由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指定和联系通讯鉴定专家。鉴定程序如下:
(一)通讯鉴定
1.由项目管理单位聘请同行专家,将需鉴定的成果和有关材料寄送给鉴定专家;
2.鉴定专家在详细审阅基础上,提出鉴定意见并进行通讯投票,填写并提交《鉴定意见表(个人用)》,在规定日期内交还所有鉴定材料;
3.项目管理单位回收并汇总专家鉴定意见和投票结果,形成《鉴定意见书(汇总用)》并向申请鉴定者反馈。
(二)会议鉴定
由项目管理单位聘请同行专家,在会议鉴定前15天寄(送)达鉴定专家,专家预先对鉴定材料进行审阅,填写《鉴定意见表(个人用)》,形成初步鉴定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召开成果鉴定会议。成果鉴定会议分为预备和鉴定阶段。预备阶段由项目管理单位主持,主要内容是介绍会议内容、宣布有关事项、产生专家组组长,项目管理单位在鉴定前应向鉴定专家宣布本办法中与鉴定专家有关的内容。鉴定阶段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鉴定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责任人汇报项目研究计划的执行情况,课题的实际意义、学术意义、研究特色及在省(国)内外所处的地位;研究成果内容、创新性、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该课题研究的重点及研究中突破的难点等;
2.鉴定专家提问,项目责任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进行答辩;
3.专家组在充分评议(申请鉴定者回避)的基础上,以一次性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是否通过鉴定以及鉴定等级;
4.鉴定专家组综合汇报和答辩、评议和投票情况形成《鉴定意见书(汇总用)》,所有鉴定专家签名认可;
5.项目管理单位向申请鉴定者反馈专家组鉴定意见。
第二十九条 成果鉴定费用从项目资助经费中列支,包括专家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印刷费、会议费、邮寄费等,具体范围及标准根据项目管理单位财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鉴定未通过者,再次鉴定的费用由申请鉴定人承担。
第三十条 成果鉴定的一般标准和内容:
1.研究成果是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否遵循党的基本路线;
2.项目《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完成情况,研究的范围和成果内容是否与《申请评审书》一致,研究成果是否包含了该课题预定的全部内容;
3.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前沿性、创新性和科学性;
4.项目研究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5.项目研究所运用的方法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6.项目成果有哪些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达到何种水平,能够取得怎样的社会影响;
7.项目研究尚存在哪些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努力的方向;
8.学风是否严谨;
9.对成果的推广和宣传意见。
第八章 项目结项
第三十一条 由省教育厅对项目管理单位集中报送的结项材料(含结项申请一览表)进行复审和抽查,对确认可以结项者办理结项。省教育厅集中办理结项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
(一)通过鉴定的基地项目向省教育厅报送下列结项材料纸质版1套及电子版1份,并按顺序依次装订成册。
1.《终结报告书》(含《鉴定意见书》(个人用)(汇总用)附于其后装订);《中期检查报告书》;
2.项目成果原件(未出版的书稿报送装订好的打印稿);
3.《申请评审书》《立项通知书》复印件;
4.研究计划有变更,应在《终结报告书》中说明。并将经省教育厅核准的《变更申请表》附于其后装订。
(二)通过鉴定的一般项目报送下列材料纸质版1套及Word电子版1份,并按顺序依次装订成册。
1.《终结报告书》(含《鉴定意见书》(个人用)(汇总用)附于其后装订);《中期检查报告书》;
2.项目成果,如成果为论文,则提交论文复印件。未出版的书稿报送装订好的打印稿,正式出版后补报样书;
3.《申请评审书》《立项通知书》复印件;
4.研究计划有变更,应在《终结报告书》中说明。并将经省教育厅核准的《变更申请表》附后。
(三)符合免予鉴定条件的项目报送下列材料纸质版1套及Word电子版1套,并按顺序依次装订成册。
1.《终结报告书》《中期检查报告书》;
2.申请免予鉴定的证明材料;
3.项目成果,如最终成果为论文,则提交论文复印件;
4.《申请评审书》《立项通知书》复印件;
5.研究计划有变更,应在《终结报告书》中说明。并将经省教育厅核准的《变更申请表》附后。
第三十二条 对通过鉴定、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证书》,结项证书的课题组成员排序按《项目终结报告书》中的顺序排列。结项证书上的课题组成员以标注该项目来源的成果署名为准。
第三十三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成果评价体系,注重成果质量,注重实际价值。项目结项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一般项目优秀成果通过由项目责任人申请、项目管理单位审核推荐、省教育厅复审的方式确定。项目责任人在填报《终结报告书》时,提出“优秀”等级申请、注明申请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管理单位依据申请材料和专家鉴定意见进行审核推荐,随同结项材料一起报送。省教育厅进行复审和抽查。基地项目由鉴定专家在打分和投票基础上确定成果等级。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研究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2.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3.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不能完成研究任务;
4.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组主要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责任人或课题名称和基本内容;
6.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两次申请成果鉴定和结项均未获通过;
7.研究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约定的任务,延期2年仍不能结题;
8.在项目鉴定和结项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
9.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10.其它原因。
符合上述情形者,项目责任人和项目管理单位可主动提出撤项申请。作出撤项处理的,须书面报告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可根据情况直接作出撤项处理。被撤项的项目负责人从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
第三十五条 对由于不认真履行成果鉴定责任、给结项工作造成影响或干扰的高校,视情扣减一定推荐名额。
第九章 项目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
第三十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努力提高人文社科项目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
1.鼓励项目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培养优秀人才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政府和企业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为提高全民族人文素质服务;向文化产品转化,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服务。
2.项目责任人应注意收集本项目的引用、转载、采用、获奖或进入教材、产生效益的情况,由依托学校择优上报教育厅。对那些通过社科研究形成一个创新领域、一支创新团队、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要认真总结,积极推广其成功经验。
3.项目管理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须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前立项的研究项目,可按原规定执行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其它项目,如无特别规定,参照本办法一般项目执行。委托项目除项目评审与立项外,均参照本办法一般项目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