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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大学教师师德与学术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纲要。

第二条 本纲要适用于本校在编的所有教职员工。

第三条 教师应以传道、授业、解惑为天职,以追求学术创新、探索科学规律为己任,以国家相关法规和道德规范为准则。教师必须自觉遵守以下基本的师德和学术道德规范: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培育“四有”新人为宗旨,培养学生健康成长。

2.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履行教师职责。要刻苦钻研,认真总结和把握教学规律,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和运用先进教学手段,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在授课、批阅作业、复习考试、实习、阅卷、答辩等教学环节中,认真负责,精益求精。

3.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观念和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衣着整洁得体、内在修养高尚的个人形象。廉洁从教,不谋私利。坚持教书育人,尊重学生、关爱学生,以自己的优良品德熏陶感染学生,引导学生养成恪守学术道德的习惯。

4.树立关心集体、顾全大局、维护学校荣誉的意识,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学科和实验室建设,增强团结和协作意识。

5.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遵守成果署名负责制。合作成果中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学生研究成果中的署名教师或指导教师应负指导责任。

6.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尊重他人的劳动和权益,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严肃对待讲义、教材和专著的撰写工作,避免侵权和越轨行为。

7.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验收和评奖活动时,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

8.在合作科学研究中,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维护我校学术研究的声誉。

9.认真执行保密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学校应保密的信息、专利成果和研究资料等负有保密、归档的义务。

第四条 教师不得有下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1.向学生作有悖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或消极的宣传,危害学校的改革、发展与稳定。

2.辱骂、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3.在教学、实习过程中缺乏责任心,不能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责任事故。无故不承担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和其它工作任务。

4.在学校组织的考试、考查、推优等过程中,违反考试纪律,随意更改学生成绩,并造成严重后果。

5.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6.伪造科研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捏造、篡改实验数据和研究成果或引用的资料,请他人代写文章或署名不实。

7.抄袭或剽窃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观点和数据,侵占他人的知识产权。

8.用不正当手段抬高或贬低他人的研究成果水平和影响评审结果。

9.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10.不与合作单位协商,推迟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研究任务;或不按项目合同规定的研究任务,不按项目合同约定而草率应付、偷工减料。

11.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未经论证的科研成果以重大科研成果的形式向新闻媒体公布。

12.参与迷信和伪科学活动,对他人违反教学规范及学术道德的错误有纵容、包庇、失察等行为。

13.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14.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15.其他违背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教师有上述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严 重程度,分别给予组织处理、党纪和行政处分。

1.对违反上述道德规范者,予以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或开除处分,并撤销当事人因该项错误行为而获得的奖励、项目或其他资格。

2.凡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处理、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六条 凡在师德、学术道德建设中有突出表现的教师,在年终考核、职称(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出国进修和学术梯队选拔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在学校已经制度化的教学科研奖项(如优秀教学成果奖、科研工作奖、优秀指导老师等)的评选过程中,要突出师德及学术道德方面的表现。

第七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采取积极措施,不断加强教师师德及学术道德建设:

1.经常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师法》、《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加强诚信教育,不断提高教师道德建设的自觉性。特别是新上岗的青年教师,要及时掌握学校有关教师方面的相关政策和规则,熟悉和了解高校教师的道德规范,培养敬业精神和严谨的学术作风。

2.通过“文明单位”、“师德标兵”等评比活动,采用多种载体积极宣传师德、学术道德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事迹,及时纠正背离教师师德、学术道德的错误观念和不良言行,不断推进整个学校师德、学术道德建设活动的深入开展。

3.关注教师的合理需求,要从教师的工作和生活实际出发,关心、理解、体贴教师,将师德、学术道德建设同解决教师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将道德建设寓于多做实事好事的实际工作中,全心全意为教师服务,努力增强师德、学术道德建设的感召力和影响力。

4.完善师德建设的教育机制、宣传机制、考核机制、监督机制、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学校、教师、家长、学生四位一体的师德建设监督网络,督促教师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5.建立健全有关师德和学术道德的规章制度,加快有关实施细则尤其是程序性规划的制定,并向全体教职工做好广泛宣传。

6.对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应及时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结论,及时向广大教师通报对违反本规定行为处理的情况,坚决落实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管理理念。

7.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在人事录用、职务(职称)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各单位应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道德规定的情况。以教师师德档案的记载为重要依据,对有严重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者,在一定时间内实行一票否决。对署名举报者,经查实后给予一定奖励并严格保密。

第八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要加强对教师师德及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和发挥各学术机构在师德、学术道德建设中的作用,明确其在学术管理、评价、监督方面的职责,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学术管理机构的权威性、公正性。

1.成立学校教师师德及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

2.发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对师德及学术道德的监督、评估和查证的作用。

3.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术成果评审、鉴定、验收和评奖过程中对师德及学术道德的监督、评估和调查作用。

第九条 各学院党政负责人要以主要精力抓好教师队伍建设,共同承担起师德、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的领导责任。学校各级领导对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实际效果,应作为年度述职报告和群众民主测评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对教学、科研活动中各种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掌握政策尺度,既要坚持原则、严肃认真,又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要以防微杜渐、教育帮助为主,处罚为辅。要注意分清政策界限,弄清事实真相,保护教师教学和科研探索的积极性、主动性,爱护有发展潜力的青年教师。对经查证核实,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保护,采取适当措施加以澄清、正名,使有关调查处理工作真正起到扶正祛邪的作用。

第十一条 本纲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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