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新闻宣传工作,规范新闻宣传工作秩序,特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规程。
第二条 学校一般活动,由党委宣传部校报编辑部委派校内文字、摄影记者,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委派校内摄像记者前往采访;学校重大活动,党委宣传部在一般活动流程基础上,酌情约请社会新闻媒体(报社、电台、电视台)记者实地采访。
第三条 学校所属部门、学院(部)或单位的一般性业务工作,党委宣传部不派出报道人员。如有报道价值的新闻,可由所属部门、学院(部)或单位通讯员采写,提交给党委宣传部新闻宣传科编发。
第四条 学校发布新闻,稿件由党委宣传部新闻宣传部初审;再提交理论科二审;涉及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稿件,由党委宣传部负责人三审;涉及副省(部)级以上干部或学校重大活动的稿件,由党委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后发布。
第五条 需邀请校外新闻媒体来校报道的活动,由相关部门、学院(部)或单位事先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活动前4天将相关详细资料和信息报党委宣传部理论科;党委宣传部根据相关活动确定拟邀请媒体;党委宣传部理论科与相关媒体联系,资料提前2天发给媒体记者;记者进校采访,党委宣传部理论科做好媒体记者来校的对接、接待工作,相关部门做好协助工作。
第六条 社会新闻媒体(报社、电台、电视台)记者在学校校内采访,须事先与党委宣传部取得联系,党委宣传部视具体情况安排采访活动;对有关学校重大工作的采访,由党委宣传部请示学校领导,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对部门工作的采访,由党委宣传部经与相关部门联络确认后方可进行;对个人的采访,还须征得被采访人的同意;对全校各部门、学院(部)或单位的采访活动,均须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安排;遇有特殊情况,各部门、学院(部)或单位已先接受采访,则事后应补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七条 各部门、学院(部)以及单位报道人员可与新闻媒体建立直接联系,互通信息,但原则上须在党委宣传部登记备案。
学校各部门、学院(部)以及单位对正常的新闻报道工作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